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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拆迁条例:暴力强拆可追究刑责 禁止商业目的征收房屋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1-01-23 08:51

[摘要] 备受社会瞩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1日向社会公布。新的条例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于各方关心的拆迁补偿、公共利益的界定、征收程序、强制搬迁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和有关专昨日对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解读。

■修法进程

条例草案已比较成熟

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是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起草的。

2007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审议这个条例草案时提出,经过修改后要公开征求群众意见。2010年,草案先后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和37898条;起草单位召开45次各类座谈会、论证会,广泛听取中央各部门、地方政府、被征收人以及相关专家的意见;选取40多个有代表性的城市进行专项调查研究;组织力量对重点难点问题研究论证,力求从制度上加以解决。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条例草案已经比较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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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6月《拆迁条例》公布

国务院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当时城市建设的主体多是国有单位,以政府为主导的拆迁行为,较少涉及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的区别。

2001年6月《拆迁条例》修改

修改后的《拆迁条例》颁布并沿用至今,但仍未区分公益和商业拆迁,其运作模式依然沿袭了建设单位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实施拆迁、发生纠纷由政府裁决、被拆迁人拒绝拆迁的实行强制拆迁等做法。

2004年3月《宪法》增“征用补偿”

《宪法》第四次修正案增加了“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等内容。

2007年3月物权法规定“拆迁补偿”

《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2009年12月7日学者建言审查《拆迁条例》

北大五名法学学者沈岿、王锡锌、姜明安、钱明星和陈端洪向人大常委会建言,认为《拆迁条例》与《宪法》、《物权法》等抵触或冲突,建议对《条例》进行审查。

2009年12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研讨草案

国务院法制办组织座谈会,邀请了包括北大的这五名学者(其中陈端洪因事先安排有事而未出席)在内的专家研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

2009年12月29日人大组织座谈“修法”

人大法工委邀请这五名学者就修改拆迁条例进行座谈,直言最近有些地方突击拆迁现象严重,建议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关注,由国务院出台通知,要求各地在元旦、春节期间遏制突击拆迁的发生。

2010年1月29日“新拆迁条例”首次征民意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0年12月15日“新拆迁条例”再度征民意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再度就“新拆迁条例”立法征求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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