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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拆迁条例:暴力强拆可追究刑责 禁止商业目的征收房屋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1-01-23 08:51

[摘要] 备受社会瞩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1日向社会公布。新的条例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于各方关心的拆迁补偿、公共利益的界定、征收程序、强制搬迁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和有关专昨日对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解读。

(来源:楚天都市报)备受社会瞩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1日向社会公布。新的条例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于各方关心的拆迁补偿、公共利益的界定、征收程序、强制搬迁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和有关专昨日对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解读。

“拆迁”改“征收”体现公平

新条例中,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删去了旧有条例中令人敏感的“拆迁”,代之以“征收”。

“拆迁”二字,此前已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存在了20年之久。1991年,国务院发布上述条例,2001年对其做出修改。2007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中,“拆迁”依然在列。而在2010年1月、12月的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其表述已经变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直到21日公布的新条例,“拆迁”二字彻底摒弃。

有“征收”,就应该有相应的“补偿”。多位专家认为,透过这一字面改动,可以看到新条例更加突出房屋征收和补偿的规范、公平、合理;而且,在新条例的修改过程中,规范公权和保障私权的法治理念在不断强化,更注重工业化、城镇化建设与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之间的统筹兼顾,使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得到更好的协调与平衡。

非“公共利益”不得征收

在何种情况下才能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新条例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必须以“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

新条例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列出了“公共利益”的六个方面内容。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表示,旧条例的问题在于没有严格区分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特别是用于房地产开发,也可以进行拆迁,由此产生了很多社会矛盾。新条例以列举的方式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排除了一些显然处于商业目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用途。

按市场价征收确保房主利益

按照保证房屋被征收群众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新条例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专家认为,市场价格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不低于市场价格就可以保证被征收人所得补偿在市场上能买到区位、面积、用途、结构相当的房屋。另外,为了保证生活条件困难的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有改善,条例规定,政府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上述补偿外,还要优先安排被征收人享受住房保障,使其不再等待轮候保障房。

政府是征收补偿主体

新条例改变了以前由建设单位拆迁的做法,规定政府是征收补偿主体,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条例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条例取消还了原条例中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规定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这样有利于加强对政府征收补偿活动的制约,促使政府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

暴力强拆可追究刑责

国务院法制办介绍,从近几年的实践看,由于拆迁进度与建设单位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容易造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激化。鉴于此,条例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违令都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还规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也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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