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女方千万不能负责装修除非计入购房款并加名”,“如果是男女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买房,女方要保留证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经出台了一段时间,但热议并未降温。
(来源:扬子晚报)女方千万不能负责装修除非计入购房款并加名”,“如果是男女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买房,女方要保留证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经出台了一段时间,但热议并未降温。昨日,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著名民法专家刘克希应南京图书馆之邀面向公众开办公益讲座,不仅详细解释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所作的修改,还就老百姓普遍关心的问题,特别是针对第十条和第七条有关装修“添附”和公婆买房的问题进行了重点解析,站在女性的角度提出了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对策。
装修“添附”不能维护女性利益
第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析:装修“添附”不能维护女性利益
刘克希认为,如果我国男女结婚买房,男方买房的情形和女方买房的情形各占约50%左右,那第十条的规定还算公平。但是,事实并非如此,我国民俗通常是“男方购房,女方购置嫁妆或装修婚房”。房价增值非常明显;嫁妆则只会大大贬值。所以女性担心,万一离婚,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受到保护吗?
对此,曾有法学专家做过解释,认为根据民法的“添附”理论,房屋的总体增值当然包括装修款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当然会一并确定装修款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整个房屋价值中所占的比例,给未取得房屋的一方以相应的补偿。这种情况下,不会损害女方的权益。
刘克希并不认同这种解释。他给出的理由是,关于添附的规定是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其内容是: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很明显,装修是能够拆除的房屋附属物,而且装修以自然间为单位评估,装修款不会计入购房款。”刘克希说,这种情况下,离婚后获得房子的还是男方,女方只能获得极为有限的装修残值的补偿。所以,“添附理论”不能维护女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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