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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维权:女方装修款一定要计入购房款并加名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1-10-17 09:30

[摘要] 女方千万不能负责装修除非计入购房款并加名”,“如果是男女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买房,女方要保留证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经出台了一段时间,但热议并未降温。

(来源:扬子晚报)女方千万不能负责装修除非计入购房款并加名”,“如果是男女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买房,女方要保留证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经出台了一段时间,但热议并未降温。昨日,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著名民法专家刘克希应南京图书馆之邀面向公众开办公益讲座,不仅详细解释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所作的修改,还就老百姓普遍关心的问题,特别是针对第十条和第七条有关装修“添附”和公婆买房的问题进行了重点解析,站在女性的角度提出了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对策。

装修“添附”不能维护女性利益

第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析:装修“添附”不能维护女性利益

刘克希认为,如果我国男女结婚买房,男方买房的情形和女方买房的情形各占约50%左右,那第十条的规定还算公平。但是,事实并非如此,我国民俗通常是“男方购房,女方购置嫁妆或装修婚房”。房价增值非常明显;嫁妆则只会大大贬值。所以女性担心,万一离婚,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受到保护吗?

对此,曾有法学专家做过解释,认为根据民法的“添附”理论,房屋的总体增值当然包括装修款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当然会一并确定装修款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整个房屋价值中所占的比例,给未取得房屋的一方以相应的补偿。这种情况下,不会损害女方的权益。

刘克希并不认同这种解释。他给出的理由是,关于添附的规定是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其内容是: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很明显,装修是能够拆除的房屋附属物,而且装修以自然间为单位评估,装修款不会计入购房款。”刘克希说,这种情况下,离婚后获得房子的还是男方,女方只能获得极为有限的装修残值的补偿。所以,“添附理论”不能维护女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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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策:女方装修前提是计入购房款并加名

那么,如何保障女性的权益是最切实际的呢?刘克希建议女方千万不能负责装修,以及置办嫁妆包括买车、买家电、家具、床上用品,办婚宴等,除非将这些所有费用都计入购房款并且在房屋产权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此外,刘克希还建议:共同买房,联名登记;或者加名登记。

双方父母共同买房,女方要留证据

第七条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析:

与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完全相反

刘克希说,2003年12月26日颁布的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解释(三)的规定改变了父母婚后赠与子女房产时,没有特别说明归哪一方的情况下,一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通常做法。”

在讲座上,刘克希也坦言他的困惑,“我在想,这几年我国到底发生了怎样的变化,会作出了相反的规定?难道前一个解释错了?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款第四项关于夫妻共有财产为一般的原则所做的解释,有错吗?”

对策:

双方父母共同买房,女方要留证据

不过刘克希还是就在现行《婚姻法》中如何保障妇女权利,给出了对策。首先,房屋产权证要登记在二人的名下。无论一方出资还是双方出资,双方已经结婚的情形下,妻子和丈夫可以商量加名,媳妇和公婆也可以商量加名。再不行,由双方家长出资买房。“如果女方家长没钱,女方可以把自己的‘私房钱’赠与父母,由父母来‘出资’。”刘克希也提醒,女方出资要保留证据,最简单的是通过银行转账,保留转账凭证。

刘克希说,如果正在诉讼中,女方要保障自己的权利就要重点注意两点。其一,要准确把握本条中“父母出资”是指“父母全额出资”。如果父母只付首付,或首付和部分房款,其余贷款由夫妻还的,司法解释并无规定。其二,本条是指“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如果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比如公婆出资,登记在媳妇名下的,司法解释也没规定。所以,应按《婚姻法》第十七条款第四项认定房屋应为夫妻共有财产,不符合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例外规定。

新婚解首例离婚涉房案结 女方首付得房男方获偿 

(来源:北京日报)《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解三》)施行后,昨天,西城法院适用该司法解释,审理首起涉房离婚案。最终,双方调解结案。

原告钟先生和被告张女士原系夫妻关系。婚前,张女士为购买涉案房屋缴纳了首付款,并进行了产权登记,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房贷。2008年,张女士以钟先生下落不明为由起诉离婚,并得到法院支持。去年,张女士出售了涉案房屋。再次出现的钟先生认为,涉案房屋的产权系婚姻存续期间获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出售房屋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张女士认为涉案房屋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同意分钱。

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经过法官法律释明和调解工作,最终钟先生和张女士达成一致协议:涉案房屋归张女士所有,并由其给予钟先生相应的补偿款。

法官释法

会考虑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

承办案件的韩涛法官表示,根据《婚解三》第10条规定,对于涉案房屋,原被告不能达成分割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的一方所有,本案中,即张女士有权获得房屋。同时法条还规定,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因此,本案中,根据《婚解三》,张女士取得了房产,但需要进行相应补偿。这种法律设计,既保证了公平,也能有效地保护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律师支招

双方可约定房屋共有

《婚解三》出台后,房产交易中心比平日更为繁忙,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前来咨询在房产证上增加姓名的市民多了起来,主要是年轻夫妻。“大多数年轻人都是贷款买房,房子目前处于抵押状态,只有还清贷款,抵押状态解除后,才能办理‘增加共有权人’的业务。”工作人员的回答,让很多人颇为失望。

对此,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刘铭律师表示,虽然房屋在抵押、查封、冻结等状态下不能办理变更登记,但只要夫妻双方书面约定“房屋共有”,即构成了合同关系,具备法律效力,离婚时,夫妻就可以平分房产。

不过,刘律师提醒,双方的约定和产权登记仍有不同,即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登记的是丈夫,其擅自变卖房产,妻子不能向善意购买者追索,只能要求丈夫赔偿;如果共同登记的话,那么在不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谁都无法处置房屋。”

刘律师还建议,夫妻不要因为一部新法,就绞尽脑汁地相互“算计”,过多纠结于房屋产权问题,反而可能伤害夫妻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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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

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释于8月13日起施行。它的条款涉及房产分割等热点问题,从去年11月15日公布征求意见稿后,就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和争议。而婚前贷款买房归个人、父母给买房配偶没份等条文,无疑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有人说,这个司法解释会防止“傍大款、分财产”式的寄生行为,有利于女性自立、自强;有人说,这样的解释,现实中对女性权利保护不够,当婚姻遭遇险滩时,在经济关系中往往占据主导地位的男性会更容易“保持优势”,女性会面临“扫地出门”的风险。

到底该如何看待这部司法解释呢?

为什么要出台新解释

编辑:《婚姻法解释(三)》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记者:人民法院针对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分别于2001年12月24日和2003年12月25日先后出台过两个司法解释。而此次《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逐年增多有关。根据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2008年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为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忆南认为,我国婚姻法从2001年修改后,虽然已经有了两个司法解释,但是相较于近年来变化迅速的社会关系和家庭观念,出台司法解释指导婚姻法司法实践依然非常迫切。她举例说,在夫妻财产制度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如果夫妻之间出现问题,另一方不配合行使共同财产权怎么办?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时怎么办?以往法律给出的出路就是离婚,而现在《婚姻法解释(三)》给出了救济手段。

以往,案件相对集中的有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类型。《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父母给买房配偶没份,道理何在

编辑:解释出台后,一些条款引起了很大的关注,例如就有人称,“一方父母买房,离婚后另一方没份”,其实是对婚姻中的强势方更为有利。更有人提出,这是对在婚姻关系中相对弱势的女性权利的损害。请问,对此应该如何理解?而有些作为全职太太的女性,如果出现婚姻问题,她们的利益要怎么保护?

记者:首先,我国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则,婚姻关系是一种人身关系,它的基础是夫妻之间的信任和忠诚,不应该有强势、弱势的区分。

其次,如果强势和弱势是指婚姻双方经济地位上的差异,那么这种说法也有失偏颇。婚姻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保障婚姻自由,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这个目的有别于经济领域的立法,比如,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合伙,主要为了实现和保护财产增值。婚姻关系在存续期间固然有理 财、使家庭财产增值的需求,但不应该本末倒置。

从《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来看,考虑到畸高房价和高离婚增长率并存的现状,一些条款正是为了均衡保护结婚的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杜万华介绍,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可能没有考虑到以后子女婚姻解体的情况。父母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父母的利益。故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如果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可能更符合实际情况。这些规定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结婚的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相对来说也比较公平。

至于“全职太太”,可能会出现解除婚姻关系后“净身出户”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需要考虑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章及婚姻家庭权益等规定相衔接。

“无房不婚”之风,会扭转吗

编辑:针对解释,还有这样一种观点,认为:规定可能会对婚姻中的财产关系带来调整,由此也可能会对现有家庭关系产生影响,也会对“无房不婚”、“傍大款、分财产”的婚恋观产生冲击。果真如他们所言,新解释会对婚恋观带来影响吗?新的司法解释是否会对现有的家庭关系产生影响?

记者: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自然会影响到千家万户。从司法解释制定的角度来说,它是以纠纷解决为宗旨的,注重解决实际问题,而并不追求某种逻辑体系或价值上的圆满。尽管如此,起草过程中,它也试图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与自由、平衡家庭成员的利益关系、平衡家庭与社会的关系。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学者认为它并没有平衡好这几方面的关系,对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婚姻家庭道德性强等问题视而不见,有些条文完全是按照财产法规则处理的,牺牲了民意的需求和其他界别的呼声。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晓力对《婚姻法解释(三)》总体上持批评态度,尤其对解释第七条第二款,关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按份共有”的规定,他认为是把“谁投资、谁受益”的资本原则,引入到了原本由伦理亲情主导的家庭财产领域,称之为“从人身关系法,变成投资促进法”。

也有学者认为,《婚姻法解释(三)》对净化婚姻伦理有促进作用,通过一定程度上解除婚姻的财产功能,让婚姻的缔结更注重感情基础。司法解释堵塞掉了一些通过结婚“致富”的可能性,即排除掉了一些通过婚姻形成共同财产的情形,在塑造新的人际伦理方面有积极意义。也就是说,“财产”的事说清楚了,才有可能更注重感情。甚至有人乐观地预测,所谓“傍大款”的情形会减少,但婚前财产公证的功能会增加。杜万华表示,司法实践同样会对维护善良风俗和道德起到推动作用。

专家谈新解释

婚前个人财产不能因婚共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巫昌祯今天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就《婚姻法解释(三)》带来的变化、引发的争议,与网友进行了交流。

巫昌祯认为,解释有两个亮点:一是着重解决了财产纠纷的问题,为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提供了更多依据;二是对过去规定不太明确的问题加以明确规定,比如关于亲子鉴定、损害赔偿、改变监护人的问题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当初修改婚姻法的时候财产问题不突出,对财产问题的规定比较简单,甚至就是一条——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在分析新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时,他指出,随着经济发展,家庭财产变化很大,车、电器、不动产种类越来越多,价值高了、数量也多了,离婚的时候争夺财产就成为了热点问题。针对这个情况,应当作出补充性的法律条文,弥补婚姻法的不足。

在他看来,解释的相关条文正是对这样社会热点的关切。“解释2/3的内容都是关于财产问题,完善了对财产保护的规定,如财产分割、财产认定等,这是群众比较关心的,也是离婚案件当中涉及得比较多的。”

“在解释中尽量从男女平等的原则、照顾个人所有权的原则出发,完善了对财产的保护规定。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而在解释中把这个内容更加具体化了——婚前房子、婚前的存款也是个人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并不会因为结婚就变成夫妻共有财产了。”

“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是不是个人所有?是个人所有;但婚前个人财产可能有变化:财产会自然增值。比如说放到银行里,过了10年利息增加了;比如说房产,自然增值了。这都属于个人所有;但是,如果拿婚前个人财产进行经营了,比如说开饭店,经营所得的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比较合理。因为夫妻都做了贡献。婚姻法明确规定:经营所得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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