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全文 |
政策解读 |
一、完善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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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提取额度,满足基本的住房消费需求。 |
以本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登记信息为准,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职工家庭,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取消原不超过购房总价70%的限制,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
解读(1)有首套房且未用公积金的家庭,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2)购买二套房且未用公积金的家庭,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此前家庭有两套住房的,不允许再提取公积金。
(3)用公积金账户额度冲抵商业贷款,由此前的三年一次变为一年一次。 |
(二)适度支持职工家庭改善性住房消费需求。 |
在本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职工家庭已登记仅有一套住房且建筑面积在武汉市现行普通住房标准140平方米以下,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时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含组合贷款),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为: [140平方米-职工家庭首套住房面积]×第二套住房购房单价,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此前职工及配偶已经有两套住房贷款记录的(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为准),不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 |
二、完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
(一)进一步明确借款人的资格认定。 |
1.关于首套自住住房贷款发放对象。 |
职工及配偶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且在本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无住房登记信息(依据市房产信息中心出具的《借款人家庭住房信息查询结果通知单》核实),认定为首套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对象。 |
解读:首套房资格认定,首套房未使用过公积金,且无住房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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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第二套住房贷款发放对象。 |
(1)职工及配偶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在本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住房且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的;
(2)职工及配偶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该笔贷款已结清,且现住房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 |
解读:二套房资格认定(1)家庭已拥有一套面积140平以下的住房,首次使用公积金买房属于二套房;
(2)家庭已拥有一套140平以下住房,贷款还清情况下,再申请公积金买房也属于二套房。 |
(二)贷款额度确定方法。
综合考虑以下4项因素后,取小值确定可贷额度: |
1.贷款限额。 |
首套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60万元;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60万元扣减首次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的差额。 |
解读: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额度60万,二套房额度为60万扣减首次已用公积金贷款后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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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贷款比例。 |
(1)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是一手房(含商品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为: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80%;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70%。
(2)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是二手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为:所购房屋建成时间在10年(含10年)以内,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80%;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70%;所购房屋建成时间在11-20年(含20年)以内,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60%;所购房屋建成时间在 21-30年(含30年)以内,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50%。
(3)购买第二套住房(包括一手房和二手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文件)有关规定,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40%。 |
解读:(1)首套住房为一手房,面积90平及以下,公积金贷款比例8成;面积90平以上,贷款比例7成
(2)首套住房为二手房,房屋建成时间10年内,且面积90平及以下,公积金贷款比例8成,若面积90平以上,贷款比例7成;房屋建成11-20年,贷款比例6成;房屋建成21-30年,贷款比例5成。
(3)购买二套房的公积金贷款比例为4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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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际还款能力。 |
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45%×12个月×贷款年限。 |
4.住房公积金缴存状况。 |
贷款额度按照借款人的公积金缴存时间和缴存余额综合确定,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借款人公积金缴存时间系数;公积金缴存账户必须为正常缴存账户。
借款人公积金缴存时间 |
缴存时间系数 |
6≤缴存时间≤12(月) |
0.7 |
12<缴存时间≤24(月) |
1 |
24<缴存时间≤36(月) |
1.2 |
36<缴存时间≤60(月) |
1.5 |
缴存时间>60(月)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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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由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此前已经受理的提取、贷款业务仍然按原政策执行;未涉及的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仍按《关于印发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武公管[2010]3号)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武公管[2010]6号)文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