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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武汉2017最新购房、落户政策

长江新城汇2017-09-21 13:11:31


一 购房政策

一、限购区域

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以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汉南)、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以及东西湖区、江夏区、黄陂区、长江新城近期起步区部分区域。

东西湖区:金银湖、金银潭、吴家山片(京珠高速以东、沪蓉高速以南、府河及宏图路以西)。

江夏区:纸坊、庙山、大桥、藏龙岛片(江夏区107国道以东、沪蓉高速以北)。

黄陂区:盘龙城片(武汉外环绕城高速以东、后湖以南、岱黄高速以西、府河以北)。

长江新城近期起步区: 东至武湖泵站河,南至长江北岸,西至滠水河、府河,北至江北铁路。

二、限购政策及买房首付

1本市户籍

①首套房:在武汉无房无贷,则在限购区域购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

②二套房:在武汉市拥有1套住房(无论贷款结清与否),则在限购区域买房,二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住宅(144平以上)首付比例不低于70%。

③二套房及以上:在武汉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则不得在限购区域内购房。

2非本市户籍

①买房条件: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含2年)在武汉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证明。

②首套房:在武汉无房无贷,则在限购区域购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

③二套房:在武汉市已经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则不得在限购区域内购房。

三、如何认定是否为本市户籍

1、购房人家庭成员为购房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房人家庭成员之一为本市户籍的,视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2、购房人持本市集体户口的,凭本人身份证(不含临时身份证)记载的发证机关所在地作为判断是否为本市户籍的依据。

3、购房人持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不含本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原则上视同为本市居民。

四、外地人购房需要提交的资料

提交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和工作单位证明。身份证正反复印件(双方)户口本(首页,户主页,本人页)结婚证(首页,照片页)。


二 落户政策

1积分落户

积分入户指标体系由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申请人的总积分=加分指标之和-减分指标之和。武汉市年度积分入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入户指标,由市政府根据各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年度人口调控情况予以确定,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2017年10月1日起,非武汉市户籍人员,在武汉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住房)、参加武汉市社会保险、持有武汉市有效居住证,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均可申请积分。

2购房落户

1、户籍不在武汉本市和本市中心城区,年满18周岁、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中国公民,在武汉市中心城区购买首次交易商品房,2008年11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含11月1日签订合同),总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和住房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可申报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2、中心城区农业户籍人员,购买住房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可在住房地办理“农转非”。

3、户籍不在武汉本市和本市中心城区,年满18周岁、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中国公民,在武汉市新城区购买首次交易商品房,2008年11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含11月1日签订合同),总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和住房面积80平方米以上(含80平方米),可在住房地申办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4、远城区农业户口人员在远城区购买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在住房地申办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3高校毕业生落户

1、国家、省、市评定的人才落户:被评定为国家“千人计划”、湖北省“百人计划”、武汉城市“城市合伙人”“黄鹤英才计划”(含东湖新技术开发区“3551”光谷人才计划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端人才聚集工程”)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就业创业;在新城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在开发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的,需自有产权房屋。

2、在汉就业创业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落户:具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含教育部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者学位)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含新城区、开发区户籍人员);在本市就业创业(含合伙人、个体工商户);在新城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在开发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的,需自有产权房屋。

3、毕业3年内在汉就业创业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普通高等学校毕业不满3年的毕业生;在汉就业创业;在新城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在开发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的,需自有产权房屋。

4、毕业超过3年在汉就业创业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已满3年,本科学历(含教育部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年龄不满35周岁、专科学历年龄不满30周岁的毕业生;在本市就业创业,就业的单位连续缴纳城镇社会保险1年以上,创业的正常经营半年以上;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在新城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在开发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的,需自有产权房屋。

5、中专(技校)毕业生落户:武汉地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取得中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学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按技工学校招生的毕业生);外地生源毕业不满1年在汉就业并列入我市急需专业目录范围,本市新城区生源毕业不满2年在中心城区、开发区就业的。

6、学生(人才)集体户滞留人员落户:武汉地区学生集体户、省就业指导中心集体户(武昌区丁字桥路110号、武昌区中南二路77号、武昌区洪山路8号)滞留超过3年以上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在汉就业创业;在本市依法取得自有房屋;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结婚。

具体落户政策可以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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