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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违约出租 到期不还引纠纷

长江日报  2017-10-23 07:23

[摘要] 16年前,还建房影响居民家中采光,社区便将自有的一间门面房无偿给居民使用以作补偿,还附带了不准出租、不准乱搭乱建等诸多条件。岂料,签完协议后,居民不仅公然将门面出租,到期后还霸占不还。22日,长江日报获悉,法院对本案已作出判决,要求依法解除双方前期签订的协议书,侵权人腾退、归还社区集体门面房。

16年前,还建房影响居民家中采光,社区便将自有的一间门面房无偿给居民使用以作补偿,还附带了不准出租、不准乱搭乱建等诸多条件。岂料,签完协议后,居民不仅公然将门面出租,到期后还霸占不还。22日,长江日报获悉,法院对本案已作出判决,要求依法解除双方前期签订的协议书,侵权人腾退、归还社区集体门面房。

2001年,洪山区珞南街某社区还建房影响了居民张某房屋的采光,经协商一致,社区对张某进行补偿,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社区居委会将其所有的一间约10平方米房屋提供给张某经营或住宿,但不允许出租,不允许搞餐饮早点,不允许乱搭乱建,10年内有效。

2002年9月至2016年底,张某违反协议规定将房屋租给经营餐饮的李某,李某还在房屋外搭建了厨房

在合同约定期内,社区多次要求张某遵守合同约定进行整改,张某总是很爽快地答应,事后却抛在脑后。2011年合同期满,社区要求张某归还房屋,张某总是寻找理由,推三阻四不想退房

2012年张某与李某达成房租涨价协议,此时,社区基于房屋所有权人身份提出涨价协议无效。鉴于张某一直不愿意将房屋退还社区,社区要求实际承租人李某将房屋交还,但李某一直没有将房屋交给社区或者张某。

这样的摩擦和纠纷一直持续到2015年底。2016年初,理亏在先的张某竟将社区和李某一同告上法庭。社区法律顾问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但均律师代表社区出庭应诉,并提起反诉。

一审中张某代理律师认为,社区将房屋提供给张某使用,约定10年内有效,只是针对10年内不允许出租,不允许乱搭乱建,所以10年后张某可以将其出租,也可以用作他用。同时,张某在转租别人后,时间已经远远超过除斥期间6个月,其间社区一直未作反对表示,因此社区的单方解除权消灭。

但均律师诉称合同约定的“10年内有效”,不仅是对“不允许出租”的期限限制,也是对经营和住宿的期限限制,合同履行期限为10年,合同有效期10年,不是张某和代理律师认为的10年后张某可以对外出租。约定的无偿使用10年,已经对张某补偿较为合理和充分,所以社区有权依据协议书和《物权法》中不动产的所有权规定,依法收回房产;针对张某强行霸占使用5年,对此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社区。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张某败诉。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但均律师认为,补偿协议应属无名合同,可以参照与本合同最相类似的租赁合同解释。依据《合同法》236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社区将房屋租给张某10年后,社区对涉案协议书享有任意解除权。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协议,归还房屋,本案诉讼费由张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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