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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开发商不得拒绝公积金贷款买房

武汉晚报  2017-09-24 07:48

[摘要] 昨日,市房管局发布新规,叫停区别对待全款和贷款购房、取得预售许可证前收取预订款等销售行为。

22日晚,一批房产企业纷纷紧急开盘预售。昨日,市房管局发布新规,叫停区别对待全款和贷款购房、取得预售许可证前收取预订款等销售行为。

记者从市房管局了解到,为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销售行为,昨日市房管局专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销售行为的通知》。

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企业,以认筹、预订、吸纳会员、购买基金或者理财产品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购房定金、预订款等费用。

在取得预售许可证10日内,应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明码标价,“一套一标”,公示销售进度控制表,不得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

在销售商品房时,不得以要求购房人一次性付款,或采取一次性付款优先选房等方式,拒绝购房人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房。

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应享有与一次性付款或其他付款方式选择房源的同等权利。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限制条件或附加条件,确保公平选择房源。

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住房时,应按照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相关要求,在网签备案系统进行购房资格核查。不得将购房人自行提供相关住房核查资料作为购房的前置条件。

市房管局介绍,新规出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以上违规销售行为的,市房管局都将依法责令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在整改完成前将暂停项目网上签约和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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