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房交房时出现漏水、空鼓,业主拒绝收房,并状告开发商逾期交房,索赔4万元违约金。记者昨日获悉,法院未支持此诉求,但判开发商赔偿业主5个多月的租房费。
新房交房时出现漏水、空鼓,业主拒绝收房,并状告开发商交房,索赔4万元违约金。记者昨日获悉,法院未支持此诉求,但判开发商赔偿业主5个多月的租房费。
2014年10月,管某购买了位于洪山区黄家湖的一套新房。2015年12月,管某收房时发现房屋存在较多质量问题:门窗无法正常开合,墙壁大面积空鼓,卫生间地面漏水……
管某不同意收房,先在外面租房居住,开发商此后进行了维修,但阳台和露台仍旧在向楼下漏水。2016年6月6日,管某起诉至洪山区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交房违约金4万余元,并支付他的租房费用1.4万余元,对房屋进行彻底维修。同时,在洪山区建设局的调解下,管某于2016年6月11日收了房。
法院查明认为,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该房屋已经具备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被告按时向原告发出了交付通知书,所以不够成交房。至于原告所称的阳台和露台向楼下业主漏水,应由楼下业主向被告主张权利。
考虑到维修期间原告未正常使用该房屋,导致在外租房居住5个月11天。法院酌情按每月2000元计算,判开发商赔偿原告损失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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