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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部门协调开发商主动让步终成交

长江日报   2017-08-15 07:23

[摘要] 网民邵先生:本人看中了一套房子,交了5万元认筹金后参加网上选房,选到房子后又交了5万元房屋认购定金及装修定金,合计共交纳了10万元。本以为一切顺利,然而过了大约3天,销售顾问却说我还缺资料无法备案,如果准备资料的时间超过了7天,钱是不退的,房子也要收回。

网民邵先生:本人看中了一套房子,交了5万元认筹金后参加网上选房,选到房子后又交了5万元房屋认购定金及装修定金,合计共交纳了10万元。本以为一切顺利,然而过了大约3天,销售顾问却说我还缺资料无法备案,如果准备资料的时间超过了7天,钱是不退的,房子也要收回。

【探访】

缺《户口注销证明》购房受阻

邵先生向长江日报介绍,他在北京工作,姐姐居住在武汉,最近姐姐打算购房,但对其中的流程不了解,邵先生便特意请了假回来帮助处理。

看中的楼盘位于汉阳四新南路和梅林东路交会处,邵先生交纳了认筹金,网上选好了房,之后又支付了房屋认购金,共交纳了10万元整。按照流程,待房管局审核购房者资料之后,邵先生就可以支付首付款,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了。

“然而过了大约3天时间,我们却接到销售顾问的通知,说我们所交的资料中还缺少一份《户口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销售顾问要求必须在7天之内补齐材料,否则就算我们违约,不仅房子要收回,之前交的10万元也不退了。”邵先生说。

原来,邵先生的姐姐曾有过一段婚姻,十多年前丈夫不幸去世了,姐姐如今是二婚。“姐姐首次购房,所以房管局要求她出具前夫的《户口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邵先生说,因为年代很早了,当时并没有办理相关证明。

【部门办理】

组织协调,开发商主动让步

遇到这样的问题,邵先生和姐姐都很着急。“交纳认筹金购房定金时与开发商签订过协议,如果按照协议规定,因材料不齐全而导致不能购房,要由我们来承担违约损失。”但邵先生表示,签订协议时,置业顾问并未提醒他准备这样一份证明,他认为合同条款对买方不利。

8月4日,邵先生反映问题,希望相关部门能协调解决。次日,邵先生便收到了汉阳区房管局回复。房管局也联系了开发商,组织双方当事人协调解决问题。

汉阳区房管局相关负责人向长江日报介绍,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协议不属于格式合同,可由开发商自行拟定,只要不违背《合同法》便具有法律效应。“一般来说,开发企业会在协议中注明需要准备的资料,比如个人征信收入证明等。”该负责人提醒,但也难免当中有疏漏,购房者在签订协议前一定要了解清楚后再签字,以免后续被动。

该负责人表示,由于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应的,遇到此类情况,房管局只能尽力协调,如果协调不成功,只能建议双方走法律途径。

14日下午,邵先生告诉长江日报,在求助房管局调解的同时,他也办好了《户口注销证明》。拿到证明时已经是11天以后了,虽然超过了协议规定的7天补齐材料的期限,但开发商还是将房子卖给了他,“非常感谢各方协调及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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