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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房管局:整治14种商品房销售及12种房地产经纪违规行为

房天下  2017-04-20 14:24

[摘要] 4月20日,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开发布了《关于持续开展全市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将14种商品房销售情形和12种房地产经纪行为纳入整治范围。

4月20日,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开发布了《关于持续开展全市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将14种商品房销售情形和12种房地产经纪行为纳入整治范围。

据房天下了解,该方案中整治范围包括“以捆绑搭售或附加条件等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其他商品或服务”等。除此之外,该方案也明确将“强制推行商业贷款,拖延、阻挠购房人办理公积金贷款”纳入整治范围,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者或将受益。

以下为方案原文:

关于持续开展全市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3月29日住建部“关于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整治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市场和经纪市场秩序,维护市场公平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继续采取市区联动,以区为主的方式,通过全覆盖、拉网式的排查,出重拳、零容忍的查处,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引导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树立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意识,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邓万想任组长,副局长陈新政任副组长,领导全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局开发市场处办公,林晖任主任,瞿慎任副主任,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落实和协调推进工作。市局成立9个督导组,市局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相关处室负责人及市场管理中心、交易中心相关工作人员组成,采取分区包干的方式,检查督导各区房管局专项整治工作推进和履职尽责情况。各区房管局成立巡查组,由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组织专人开展辖区所有在建在售项目和经纪机构门店的整治工作。

三、整治内容

专项整治的范围为全市在建在售商品房项目和房地产经纪机构门店。

(一)将下列商品房销售情形纳入整治范围,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查处:

1、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进行销售;

2、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许可证信息、房地产政策法规等文件;

3、实行代理销售商品住房的,未公示委托书、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信息;

4、未在取得预售许可证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未按规定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明码标价,“一套一标”;不公示销售进度控制表,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

5、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6、以捆绑搭售或附加条件等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其他商品或者服务;

7、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宣传,营造市场供不应求的假象;捏造或者散布涨价、政策变化等谣言,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

8、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项目,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电商平台、机构,以认筹、预订、吸纳会员、购买基金或者理财产品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购房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房价;

9、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售后或者变相售后等方式预售商品房;

10、未及时为购房人在线打印合同文本,及时办理网上签约和合同备案手续;

11、将已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标的物的房屋再向他人销售;

12、隐瞒房屋被抵押、查封等限制信息,擅自对外销售;

13、强制推行商业贷款,拖延、阻挠购房人办理公积金贷款;

14、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合同约定的购房款缴入监管账户。

(二)将下列房地产经纪行为纳入整治范围,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查处:

1、无照经营或未按规定到房管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2、不规范履行公示义务,不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和标准,公示收费项目及其依据和标准,公示交易资金安全提示信息;

3、发布不真实、不完整或者已失效的房源信息;

4、超越经营范围提供服务,代收代管交易资金、提供首付贷款及其他金融服务;

5、发布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

6、未查验或隐瞒房屋抵押、查封信息;

7、泄露或不当使用委托人个人信息谋取不当利益;

8、违背客户意愿,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9、恶意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10、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11、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未查验房屋及权属证书、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12、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对外发布房屋出售、出租信息。

四、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按动员部署、集中整治和检查验收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20日至4月25日)

组织召开全市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动员部署会,统一思想,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部署工作路线图。各区房管局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的整治专项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并上报市局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4月26日至9月30日)

各区房管局全面清理辖区所有在建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和经纪机构门店,形成巡查项目、门店清册,做到巡查对象心中有数,整治查处有的放矢;对检查对象进行全覆盖,拉网式排查,将检查情况记入《专项检查记录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限期整改,并记入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档案,公示曝光。

市局督导组采取明察暗访方式,深入项目销售现场和经纪机构门店进行核查,掌握各区巡查工作进度和质量,并对各区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方法途径、查处依据、宣传教育等方面进行指导。

(三)复查总结阶段(10月1日至10月30日)

市、区房管局组织对查处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项目和经纪门店进行复查,核实整改落实情况,确保整治措施落实到位;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和宣传,推广整治工作中发现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健全完善房地产市场管理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到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是当前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要将思想行动高度统一到中央及省市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现实紧迫感,扎实做好各项工作,提高做好专项整治行动的主动性、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区房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当前房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市局督导组要切实落实督导责任,加强指导,每月现场督导时间不少于两天,做好督导记录。各区房管局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充实力量,抽调专人,集中时间开展巡查工作。市区房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通力配合,形成合力,对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全覆盖、出重拳、下猛药,发现问题时间及时查处,露头就打、绝不姑息。

(三)联合查处,长效监管。要会同公安、工商、电信、金融等部门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对发现的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违规违法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其限期整改,记入信用档案并对外公示。对涉及面广、社会反响强烈的,要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解剖麻雀”,举一反三,有效遏制。各区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设立专线电话,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研究建立巡查发现、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复查巩固等各环节紧密衔接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整治成效。

(四)加强宣传,以案说法。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持续开展房地产法律法规宣传,要突出报道专项整治行动中的先进典型和成功案例,大力宣传市场整治工作成效,营造专项整治良好社会氛围。要抓住典型案例,重点解剖,通过媒体曝光、以案说法进行宣传,提高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的守法意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并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五)严肃纪律,强化问责。各督导组和巡查组要严守廉政纪律,依法行政,切实履责。市局将对各区整治行动和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检查,对措施得力,整治成效明显的予以表扬;对工作走过场、整治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报送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对违反工作纪律、组织领导不力,产生严重后果的,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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