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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内民用建筑在土地供应时明确按装配方式建造

长江日报   2017-04-01 07:23

[摘要] 近日,备受行业关注的《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武政规[2017]8号)正式发布。今日起,二环内民用建筑在土地供应时就明确按照“搭积木式”建造,并逐年扩大至中心城区、新城区。这种新型工业化建造方式在我市驶上快车道。

近日,备受行业关注的《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武政规[2017]8号)正式发布。今日起,二环内民用建筑在土地供应时就明确按照“搭积木式”建造,并逐年扩大至中心城区、新城区。这种新型工业化建造方式在我市驶上快车道。

装配式建筑就是将内外墙板、阳台、楼梯、梁、等建筑构件在工厂流水线预制完成,再运到工地像搭乐高积木一样组装。不仅盖楼速度快、效率高,而且能大限度地改善墙体开裂、渗漏等质量通病,实现绿色建造。日本、欧美已经广泛应用,我国正在加快推进。

目前,我市装配式建筑尚处于市场培育发展阶段,中建科技、中建钢构、湖北宇辉中工、湖北弘毅等生产基地,可以满足400万平方米装配式建筑需求。正在建设和筹备中的美好建设、浙江中天、武建集团、宝业湖北建工集团等基地也在抓紧建设。

武汉市城建委介绍,今日起,二环线以内的民用建筑,二环线以外的重点功能区(含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生态新城、汉阳区四新会展商务区、青山区滨江商务区、洪山区杨春湖商务区)的民用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公共建筑、独立成栋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在土地供应时应当明确按照装配式方式进行建造,并逐年扩大应用区域。

到今年底,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全市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10%;2018年起逐年递增10%,扩大至各中心城区、开发区、化工区范围内的民用建筑;2019年向新城区延伸,到2020年底不低于40%,并实现住宅全装修和成品交付。

同时,结合武汉大建设时期的特点,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道路桥梁、综合管廊等)从今日起,也将开展装配式建设试点,并逐步完善相关建设标准。

此次出台的新政并非“雷声大雨点小”,而是在相关配套政策上动了真格。按照装配式建造方式开发建设的项目,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在办理规划审批时,其外墙装配式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

按照装配式建造方式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监管比例按照15%执行;小高层及以上建筑结构主体施工达到总层数三分之一以上,且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即可办理预售许可证

在土地出让、项目招投标等方面,优先支持具有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生产、采购能力的建筑产业现代化龙头企业、产业联合体和大型产业化集团。

中建壹品·新城位于阳逻经济开发区,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于去年6月3日封顶

名流世家K2地块装配式建筑项目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新湖村,为新建商品住宅。2016年7月29日封顶,12月31日竣工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

武政规〔2017〕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是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6〕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展目标

(一)房屋建筑。到2017年底,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10%;2018年—2020年,上述比例力争逐年递增10%,到2020年底,力争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40%。

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筑以及建设项目的附属设施除外)在土地供应时应当明确按照装配式方式进行建造:

1.自2017年4月1日起,二环线以内的民用建筑,二环线以外的重点功能区(含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生态新城、汉阳区四新会展商务区、青山区滨江商务区、洪山区杨春湖商务区)的民用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公共建筑,独立成栋的保障性住房项目;

2.自2018年1月1日起,各中心城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汉南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范围内的民用建筑

3.自2019年1月1日起,新城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都市发展区、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武汉阳逻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民用建筑

(二)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道路桥梁、综合管廊等)。自2017年4月1日起,开展装配式建设试点,并逐步完善相关建设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凡符合装配式建造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按照装配式建造标准进行建设。

二、政策措施

(一)按照装配式建造方式开发建设的项目,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在办理规划审批时,其外墙装配式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责任部门:市国土规划局)

(二)按照装配式建造方式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监管比例按照15%执行;小高层及以上建筑结构主体施工达到总层数三分之一以上,且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即可办理预售许可证。(责任部门:市住房保障房管局)

(三)按照装配式建造方式开发建设的项目,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可即征即退;符合新型墙体材料要求的技术研发项目,可按照相关规定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给予技术研发资金补助。水泥混凝土预制构件视同新型墙体材料,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减免等优惠政策;企业为开发建筑产业现代化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条件的除可以在税前列支外,并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有关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责任部门: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四)按照装配式方式建造的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和独立成栋的保障性住房,其因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所增加的成本计入项目建设成本。(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五)在土地出让、项目招投标等方面,优先支持具有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生产、采购能力的建筑产业现代化龙头企业、产业联合体和大型产业化集团。(责任部门: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规划局)

(六)对运输超大、超宽的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钢筋加工制品等的运输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畅通方面给予积极支持。(责任部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七)对装配式预制构件、建筑部件生产基地及产业链相关研发生产企业,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优先扶持。(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

三、监督管理

(一)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的建筑工程,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环节应当增加装配式建筑审查内容,对不符合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及规范的建筑工程项目不予审查通过。

(二)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在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时,对独立成栋的工程应当明确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建设要求。

(三)国土规划部门在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应当注明装配式建筑预制率、装配率和成品房要求;在核发《规划(建筑)方案批准意见书》时,应当就项目是否符合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及规范征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对不符合相关标准及规范的建筑工程,不得办理项目规划工程许可手续。

(四)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督促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产品生产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配合做好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产品质量标准与工程设计、施工建设有关标准的衔接工作。

(五)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优化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建立与装配式建筑特点相适应的验收监督制度,并按照规定制订项目监督计划,明确监督要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当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开展招投标。

四、工作要求

(一)市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在本通知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制定考核办法,加强对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各责任部门的监督考核。各责任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配合,认真研究落实相关政策。

(二)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要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完成工作目标。

(三)各区、各部门应当支持开发、设计、技术研发、施工、生产、物流企业组成建筑产业联合体、大型产业化集团和龙头企业,促进传统开发、设计、施工、生产企业向建筑产业现代化模式转型升级。

各区、各责任部门应当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和相关标准及规范的行为,各责任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4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5日

什么是装配式建筑

装配式建筑是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是指把传统建造方式中的大量现场作业工作转移到工厂进行,在工厂加工制作好建筑用构件和配件(如楼板、墙板、楼梯、阳台等),运输到建筑施工现场,通过可靠的连接方式在现场装配安装而成的建筑。主要包括预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现代木结构建筑等。

装配式建筑是以建筑设计标准化、部品生产工厂化、现场施工装配化、结构装修一体化、过程管理信息化为主要特点的现代建筑业生产模式。

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意义

装配式建筑是我市建筑业实现转型升级的必由之路。武汉市作为建筑业大市, 2016年,全行业综合产值6980亿元,市属建筑企业6982家,工程设计单位497家,其建设规模和设计实力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但是建筑业仍是一个劳动密集型且建造方式相对落后的传统产业,我市2015年全市新开工建筑面积为5196万平方米,其中产业化项目为87万平方米,仅占新建建筑比例约2%。装配式建筑将流动的露天作业区搬进了固定的厂区,用生产汽车的方式生产建筑部件,用搭积木的方式装配建筑产品,从根本上改变几千年传承下来的在现场用灰和泥巴“添砖加瓦”的生产方式,这种新型建造方式是对传统建筑业生产方式的一次脱胎换骨式的革命,它能带动我市的传统产业驶向现代化快车道。

推进装配式建筑是 “两型社会”建设和低碳生态城市试点工作的客观要求,是“让城市安静下来”和“拥抱蓝天”工程的组成部分。目前,在武汉市内源空气污染中,城市扬尘约占25%,其中,建筑工地扬尘占了很大比例;建筑业产生的垃圾,占城市固体垃圾的40%。与传统生产方式相比,装配式建筑明显减少后期使用维修费用;可节水约50%,降低砂浆用量约60%,节约木材约80%,降低施工能耗约20%,减少建筑垃圾70%以上,并显著降低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节能减排效果非常明显。

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当前我市进行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举措。相对于传统现浇方式,发展装配式建筑可提高劳动生产率,缩短施工周期30%左右,现场工人减少约50%,它能全面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可较大程度克服传统的漏、锈、裂、堵等质量问题。同时,从业人员将向高层次、专业化的产业工人转变,劳动效率将大幅提高,建筑业整体竞争力将得到提升。

装配式建筑将成为我市实现万亿倍增的新经济增长点。市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确立了“万亿倍增”的目标,提出用七年时间,实现经济总量由一万亿向两万亿跨越。我市建筑业是我市“万亿倍增”的重要支产业,转型升级后,今年全市建筑业总产值有望达到7000亿。同时,带动相关行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有效拉动我市国民经济增长,更快地实现工业万亿倍增的目标,成为我们“美丽武汉”、“美好生活”的一部分。

《通知》制定的政策依据

2016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7号)要求:“发展新型建造方式。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减少建筑垃圾和扬尘污染,缩短建造工期,提升工程质量。”并要求:“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

201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正式将推广装配式建筑提升到国家层面,从总体要求、重点任务、保障措施三个方面,提出了15条意见。提出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施工污染、提升劳动生产效率和质量安全水平,有利于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培育新产业新动能、推动化解过剩产能。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和我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方针。

《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发展目标、政策措施、监督管理、工作要求四个部分。

部分明确了发展目标和发展路径。《通知》提出2017年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10%,约300万平方米;从2018年起逐年递增10%,到2020年力争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不低于40%,约1200万平方米。《通知》要求从2017年至2020年,以政府投资工程、重点功能区为发展重点,按照二环线、中心城区及开发区、新城区政府所在地等范围逐步推进。对市政基础设施也明确了相应的内容。

第二部分明确和细化了相关优惠政策。涉及到土地出让金和容积率核算、房屋预售、财税资金扶持、政府投资项目增量成本、交通运输、支持企业转型、专项资金扶持等7项优惠政策。

第三部分对发展改革、住房保障、国土规划、技术质监、建设等职能部门提出了加强监管的要求。明确了立项、规划、施工、验收等全过程的监管内容。

第四部分对相关责任主体提出了若干工作要求,以确保《通知》各项要求的落实。

政策措施如何落实

全面落实《通知》提出的政策措施。完善专项资金支持、税收优惠、容积率奖励、提前预售等激励政策。

按照《通知》要求,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立项、土地规划、工程设计、部品生产、施工监管、项目验收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按《通知》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按照责任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出台配套政策细则,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和考核机制,确保《通知》各项要求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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