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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买房买到物业用房 首付交一年多办不了贷款

武汉晚报   2016-12-13 00:06

[摘要] 交了21万元首付款买房,过了约定时间仍未交房,结果更离奇:售楼部称该房是物业用房,不能卖房只能退款。

交了21万元首付款买房,过了约定时间仍未交房,结果更离奇:售楼部称该房是物业用房,不能卖房只能退款。

曹女士说,去年6月,她在江夏区宜化星都汇小区B区7栋1单元4楼购买了1套住房,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了21万多元首付款,约定今年6月30日前交房。曹女士说,购房后,她曾多次向售楼部和银行申请贷款未果,银行说该房没有解押,不能贷款和网签,而售楼部说该房规划登记是物业用房,要变更为商品房,需要几个月的时间处理,可以在交房时完成。

8月中旬,曹女士并没有等到能入住新房的好消息。售楼部工作人员告诉她,房子作为物业用房的性质变更不过来了,建议她退房,他们将按照合同要求退款。

记者致电小区售楼部。工作人员介绍,当时和曹女士签署购房合同的业务员已经离职。B区7栋1单元的1-3楼是物业办公室,4楼的3户是物业用房,不存在抵押情况。至于为何会将物业用房出售给曹女士,有公司和业务员等多方面的原因,具体情况不方便回应,他们将按照合同进行赔偿。目前,双方正在对此事进行进一步的协商和沟通。

对此,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的邱华律师称,这种类似的案例有很多。合同有法律效力,除非房屋买卖双方协商同意不买卖房屋之外,房屋出卖人不能有任何理由不交房。房屋出卖人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诚信地履行合同义务,尽早交付房屋,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碰到类似情况,房屋买受人可以去法院起诉让房屋出卖人交房,并按照合同规定计算违约金,直到交房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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