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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个体户有望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

湖北日报  2016-04-19 08:29

[摘要] 昨日,省住建厅、省总工会联合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面,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纳入制度范围,积极支持新市民利用住房公积金购租住房,扩大住房消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昨日,省住建厅、省总工会联合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面,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纳入制度范围,积极支持新市民利用住房公积金购租住房,扩大住房消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据了解,目前我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有400多万人。去年,全省商品住宅销售总套数50.39万套,公积金贷款加提取共支持老百姓购房25.65万套,占全省总套数的50.90%。

然而,我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仍然不够大,规模以上非公企业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仅有20%左右。为了让广大非公企业职工、农民工、个体工商户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惠。省住建厅、省总工会在通知中提出了一系列措施。《通知》要求,重点推动非公企业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要将职工住房公积金纳入集体协商内容,将缴纳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为非公企业职工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针对农民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流动性大的工作特点,《通知》要求各地在缴存方面实行低门槛准入,在贷款购房上大力支持,鼓励农民工、新市民购租住房。并积极与乡镇基层工会组织、受托银行合作,加强乡镇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打通服务基层后一公里。

此外,各级工会组织将把单位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情况纳入检查内容。对有条件落实而没有落实的单位将责令整改。各级工会要将企业是否依法依规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企业参加企业、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五一劳动奖状”评选,负责人参加企业家、劳动模范和“五一劳动奖章”评选的重要条件,列入考核并提出要求。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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