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防工程的转让、抵押、租赁,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如果是普通地下室,是可以出售产权的。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简称防空地下室)是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了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具有预定防护功能的地下室,在平时由于地下室的特殊性,也作为防灾、减灾指挥所及避难所。
防空地下室和普通地下室有着很多相同点,这使很多人认为普通地下室就是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自身所具有的特点也使部分人认为,防空地下室只能用于战时的防空袭,在平时是无法使用的。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
相同点:防空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主要的相同点是它们都是埋在地下的工程,在平时使用功能上都可以用作商场、停车场、医院、娱乐场所甚至是生产车间,它们都有相应的通风、照明、消防、给排水设施。因此,从一个工程的平时用途上是很难区分该地下工程是否为防空地下室。
不同点:防空地下室由于在战时具有防备核武器、常规武器和生物化学武器袭击的作用,因此在工程的建筑布局、结构构件及设备设施上与普通地下室有很多的区别:普通地下室只需要按照该地下室的使用功能和荷载进行设计就可以了,而防空地下室除了考虑平时使用外,还必须按照战时标准进行设计。有时为了满足平时的使用功能需要,还需要进行临战前转换设计,例如战时封堵、临战加柱等。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358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规定“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等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书;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平时使用,应当将使用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人防工程的转让、抵押、租赁,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如果是普通地下室,是可以出售产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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