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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国企职工不涨薪高管不得加工资

楚天金报   2015-08-13 08:15

[摘要] 通过改革,将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与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挂钩,绩效年薪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匹配,任期激励收入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体现了激励约束和社会公平。

记者昨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日前印发《关于深化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省政府昨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全省实施国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根据改革方案,省管国企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与省属企业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相挂钩,与年度和任期的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对于企业中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由董事会按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实行契约化管理。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方案规定,省管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将按照不超过上年度省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企业负责人年度或任期考核评价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不得增长。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情况纳入厂务公开范围,将薪酬水平、福利性收入等薪酬信息每年向企业内部和社会披露。

方案还要求省管企业负责人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福利性收入要纳入统一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同时规定省管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任何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实施方案》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解读

权威人士回应薪酬制度改革焦点

同职工平均工资挂钩与考核评价结果匹配

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如何确定及考核?员工会否“受牵连”层层降薪?记者就此请权威人士进行解读。

薪酬改革是否就是降薪

通过改革,将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与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挂钩,绩效年薪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匹配,任期激励收入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体现了激励约束和社会公平。据有关部门初步测算,改革后省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水平总体会有所下降,不同功能、不同规模、不同效益的企业之间的收入差距更趋合理,企业负责人与职工收入水平的差距有所缩小。

对省管企业负责人如何考核

方案具体明确了薪酬支付周期——规定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按考核年度一次性兑现,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考核和任期审计结果兑现。建立了综合考核评价制度,将目前薪酬管理中对省管企业负责人重点考核生产经营业绩,调整为对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核评价。另外,方案还明确实行追索扣回制度。

员工会否“受牵连”降薪

方案所称的省属企业是指由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适用对象是这些企业中由省委管理和省委委托省委组织部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党委(党组)书记、总经理(总裁)、监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权威人士说,此番改革重点对象是由组织任命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至于普通企业职工的薪酬则不受影响,其薪酬分配仍由企业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规范和有关政策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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