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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起武汉普通住宅认定不限总价 部分房产契税可减半

长江日报  2015-07-26 08:21

[摘要] 明日起,全市范围内,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且单套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内的商品住房,将被认定为普通商品住房,享受1.5%的交易契税。新标准将以房产网签备案时间为准,7月27日前已网签备案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明日起,全市范围内,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且单套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内的商品住房,将被认定为普通商品住房,享受1.5%的交易契税

昨日下午,长江日报记者从市房管局获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报市政府同意,市房管、国土规划、地税等部门联合发文明确,从7月27日起,我市将执行新的普通商品住房标准,全市各行政区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新标准将以房产网签备案时间为准,7月27日前已网签备案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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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标准,普通商品住房需同时满足小区容积率、房屋建筑面积、房屋总价3项指标,而且中心城区和远城区实行不同的认定条件。现行标准中,中心城区普通商品住房需满足:总价140万以内、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内、小区建筑容积率1.5以上三个条件,远城区普通商品住房则必须是总价90万以内、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内。虽然普通商品住宅税率未发生变化,但调整后仍是非普通住房的将在新房办证、二手房过户上承担相对更高的税率。

此次普通商品房标准放宽后,将使更多家庭在房屋交易时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以契税为例,按新标准从非普通住房划分为普通住房后,意味着契税将从3%降低至1.5%,按照总价100万元计算,仅契税一项就将减少支出1.5万元。

为何要对普通商品住房标准作出调整?市房管局市场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2005年我市制定普通商品住房标准以来,分别于2008年、2011年对标准进行了调整。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较2011年已发生较大变化,房价变动相对频繁,改善型住房需求明显增加,此时调整标准是为了适应市场实际需要。

据了解,去年以来,19个副省级以上城市中,已有近10个城市调整了普通商品住房标准,此次我市颁布的普通商品住房标准首次取消了对房屋总价指标的限制,仅以容积率和面积作为普通住房标准的认定条件,实际上是将高档房主要定义为密度较低的别墅区和大户型,而单价涨跌将不再是评判住房高档与否的因素之一。相关人士解释,这将使更多家庭能够享受税收优惠,减轻购房成本,提高支付能力,进一步支持居民家庭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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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普通住宅标准变化

武汉市从2004年开始区分普通商品住房和非普通商品住房。

●2004年3月1日起,武汉市别墅房价超过5500元/平方米或总价超过70万元的商品房,被划归高档商品房之列,其交易契税为4%,比普通商品房高2%。

●2005年至2008年10月24日,小区容积率高于1.5,单价低于5700元,总价低于80万元,面积小于140平方米,为普通商品房。

●2008年11月至2011年11月30日,小区容积率高于1.5,单价低于7000元且总价低于100万元,面积小于140平方米,为普通商品房。

●2011年12月1日起,小区容积率高于1.5,总价低于140万元,面积小于140平方米为普通住房

●2015年7月27日起,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且单套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内的商品住房为普通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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