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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局长:企业发微信红包应征税

楚天都市报  2015-03-13 07:47

[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12日在人民大会堂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派发给社会上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应依法征税;亲友之间互发的娱乐性小额红包,不征税。

据新华社电 春节期间火爆的微信会被征税吗?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12日在人民大会堂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派发给社会上个人的中奖性质的,应依法征税;亲友之间互发的娱乐性小额,不征税。

“企业派发给社会上个人的中奖性质的,应按税法及有关规定征税,收税应由发企业代扣代缴,我认为是于法有据的。”王军说,亲友之间互发的娱乐性小额,不应征税,这一点于情有理,也与现行税法规定是一致的。

王军说,互联网的发展,催生了很多新事物、新业态,税务部门正密切跟踪研究。基本原则是:依据税法区分情况、分类规范和明确。

今年两会上,提交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引发各界对税收法定的关注。

王军表示,税收法定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推进税收法定时间紧任务重。目前18个税种中,只有3个是人大立法,到2020年这6年的时间里,改革后保留的税种都要上升为法律,可能还会有新的事项需要立法来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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