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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出质量问题但不影响主体结构 业主状告败诉

长江日报  2014-10-21 08:31

[摘要] 交房时,房子出现渗、漏、裂等质量问题,业主是否可以此拒绝收房向开发商索赔?记者昨日从房管部门获悉,光谷珞喻东路一楼盘业主就以此为由将开发商告上法院,法院最后判决,因为这些房屋质量不属于主体结构或者严重质量问题,业主败诉。

交房时,房子出现渗、漏、裂等质量问题,业主是否可以此拒绝收房向开发商索赔?记者昨日从房管部门获悉,光谷珞喻东路一楼盘业主就以此为由将开发商告上法院,法院最后判决,因为这些房屋质量不属于主体结构或者严重质量问题,业主败诉。

2010年8月,袁女士在珞喻东路这家楼盘买了一套290.88平方米的房,买卖双方约定2010年12月30日前交房。袁女士2011年1月接到开发商电话通知后,3月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一起现场验收房屋,结果发现房屋外墙、楼顶存在漏、渗水现象,共计19处问题,袁女士因此拒收新房。开发商随后对袁女士提出的房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随后共8次查验,袁女士分别以存在多功能顶部小露台以及大露台砂浆保护层开裂、露台需找坡找平等问题为由拒收房屋。直到2012年11月7日才认为房屋主要问题整改基本到位,同意收房。

今年2月,袁女士起诉开发商,认为房屋存在19处漏、渗质量问题,属不能交房使用,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规定的总房价的日万分之一,赔偿2010年12月31日至2012年11月7日的交房违约金近17.6万元。

法院表示,根据法规定,如果存在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和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两类情况,业主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赔偿损失。袁女士所提出的房屋质量问题,在房屋建筑工程中属一般质量问题,没有证据能证明严重影响居住使用,也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以此为由拒收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法院认定开发商于2011年1月已达到交房条件,交房的时间为截止到1月31日,开发商需支付这一个月的违约金8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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