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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立法确定住房公积金的保障功能

光明日报  2014-09-18 08:49

[摘要] 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社会安定的稳定器、经济持续发展的助推器。不过,新华网7月13日有关“贫困县供电公司职工‘公积金福利’每月逾15000元”的报道还是揭开了公积金潜藏问题的冰山一角,使人们对于公积金社会公平性的缺失问题有了更直观的感受。

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社会安定的稳定器、经济持续发展的助推器。不过,新华网7月13日有关“贫困县供电公司职工‘公积金福利’每月逾15000元”的报道还是揭开了公积金潜藏问题的冰山一角,使人们对于公积金社会公平性的缺失问题有了更直观的感受。报道称,内蒙古一个贫困县供电公司职工的月缴存公积金竟然高达15530多元,但该县平均水平则不足1000元。而且,这种缴存数额悬殊的情况在其他行业、其他省市也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

先不论该报道的真假,作为社会保障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公积金竟然衍生为“公积金福利”,显然令人痛惜、使人失望。而这种局面的出现,应是公积金住房金融功能法律定位的失当所致。

住房公积金的功能定位缺陷

住房公积金的功能定位基本存在着两个不同价值追求的目标选择:一为住房保障,以解决中低收入人群具有民生意义的居住需求;二为住房金融,以增加资本、降低运营风险,并改善高收入群体的居住水平。客观上看,从公积金的强制性、社会性、互助性的内在特点,以及作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配套性政策措施的功能来看,公积金主要是作为一种实现广大职工住房保障需求的特殊社会保障制度。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公积金立法中,这种住房保障的功能却未能加以明确。

总体上看,目前公积金立法已经形成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表面合理的一个结构体系。其中,国务院组成部门的有关行政规章如2005年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以及各省市的地方性法规如2005年《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基本上仅涉及公积金的管理、使用、相关权责等具体事项。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则是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本法”。作为基本法,《管理条例》确实涉及了公积金的功能定位,但是,与住房保障功能的先前制度设计并不相同,实质性地转向了住房金融:第1条立法目的——“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的规定表明,住房金融超越了社会保障的功能。因为,与中低收入者寻求基本住房保障目标不同,居住水平的提高面向的则是高收入群体,而后者更强的经济能力可以为住房金融提供更广泛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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