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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集体土地住房禁向市民出售 "私房"请慎买

长江日报  2014-07-28 08:59

[摘要] 趁城中村改造,想贱卖村集体所建房屋,多捞些补偿,结果差点钱房两空。昨日,洪山区司法局提醒:谨慎购买城中村改造中的房屋。

趁城中村改造,想贱卖村集体所建房屋,多捞些补偿,结果差点钱房两空。昨日,洪山区司法局提醒:谨慎购买城中村改造中的房屋。

张女士原是洪山区某村村民,2008年嫁到洪山区和平街,成为城市居民,但在原村仍有一套140平方米的房屋。去年,城中村改造,根据该村拆迁政策规定,村民享受每套房“还一补一”政策,即还建一套,再补偿一套。而不是村民的,只能享受城市居民房屋拆迁政策。

张女士欲多捞补偿,想出一条“妙计”,与村里亲戚钱某商量,将房屋以45万元贱卖给他,让他用这套房屋享受村民待遇,然后两人平分拆迁所得。不料,钱某以45万元将房屋转售给城市居民赵某,要赵某通过银行汇款给张女士。张收到钱后,将该房屋的拆迁权转让给钱某,但两人一直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操作中,出钱的赵某才知此房属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按规定禁止向城市居民销售。想想自己的45万元可能打水漂,立即上诉到法院,要求终止购房协议,退还45万元购房款。经青山法院一审判决,该购房关系是张女士与赵某组成,且房屋属本村集体所有,故此次买卖无效,张女士应将45万元购房款项在10日之内退还给赵某。

此时,张女士已将房屋拆迁权转让给钱某,若退还购房款,岂不是“钱房两空”?她向洪山区和平街人民调委会咨询,调委会相关负责人建议:按法院判决退还45万元购房款;由村委会组织张女士、钱某协商,要回房屋拆迁补偿权,以保证自身权益。

昨日,洪山区法援中心相关负责人解释,2008年我市出台规定: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住宅,不得向城镇居民出售。本案中,张女士的房屋属村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禁止与市民买卖,私下操作不受法律保护。

他提醒市民注意:购房时不要贪图便宜,首先要弄清房屋性质。因为根据相关法规,可上市交易的拆迁还建房分两种:一种为经适房,要两证满5年才能上市交易;另一种为还建商品房,可自由上市交易。确认该房完全产权并在原房主过户之后,才能按二手房的形式过户。另外,购买房产一定要签订购房合同,签合同时认真审查房屋现出卖人与原购房人是否为同一人,并与原出卖人当面签订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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