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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特色 什么是自住型商品住房?

房天下  2014-07-08 09:17

[摘要] 2013年10月22日,北京市发布了《加快中低价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建设的意见》,根据通知所示,自住型商品住房有以下要求。

2013年10月23日,北京市发布了《加快中低价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建设的意见》,根据通知所示,自住型商品住房有以下要求:

1、房屋面积:

自住型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套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销售均价,原则上按照比同地段、同品质的商品住房价格低30%左右的水平确定。

2、购房资格:

按照限购政策规定在本市具有购房资格的家庭,可以购买自住型商品住房。其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优先购买:①本市户籍无房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其中单身人士须年满25周岁。②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自住型商品住房。

3、土地供应

自住型商品住房用地,可以采取集中建设或者配建等多种形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出让方式公开竞得。市国土、规划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的土地供应计划时,应明确一定规模的自住型商品住房用地,具体分解到各区县,并向社会公布。

4、监管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自住型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手续前,应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和销售现场公示房屋套数、户型、价格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5天。购房家庭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购房申请。对申请购房家庭的资格审核,按照本市住房限购相关规定执行。

自住型商品住房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向符合购房资格的申请人销售。选房顺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公开摇号确定。

5、转让管理

自住型商品住房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转让。

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以后转让的,如有增值,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和该自住型商品住房购买时价格差价的30%交纳土地等价款。购房人将自住型商品住房转让后,不得再次购买自住型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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