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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被告知面积超标要补款 律师:超出3%由卖家承担

长江日报  作者:冯劲松  2014-04-14 06:41

[摘要] 合同约定所购商品房80.4平方米,交钥匙时,却被通知面积多了3.3平方米,为此购房者需多支付3.6万余元。昨日,汉阳居民黄鹏向本报诉说购房时遇到的苦恼。

合同约定所购商品房80.4平方米,交钥匙时,却被通知面积多了3.3平方米,为此购房者需多支付3.6万余元。昨日,汉阳居民黄鹏向本报诉说购房时遇到的苦恼。

上周,黄鹏终于等到了汉阳某楼盘开发商打来的看新房、领钥匙的电话,可售楼员一边交钥匙,一边告诉他,还需另付3万多元超标面积款。黄鹏认为,自己只能依合同约定的面积收房,多出的面积属开发商违约。而售楼员解释,每套房面积都有超标,不是专门针对他一人,现在同地段房价已涨到1.3万元每平方米,按1.1万付还较划算。

无论售楼员如何解释,黄鹏都不认可售楼员的理,但又不知如何解决,经多次商谈无果,他决定先向法援律师咨询,然后再进行维权。

律师:商品房面积大小在建筑中存在不确定性,实测面积与合同面积有出入为正常现象,但必须有限度。

根据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面积误差比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如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黄鹏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对房屋超标并无具体约定,所以应按后一种情况来办,即黄鹏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由开发商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如果黄鹏不愿意解除,则应以误差3%以内即2.4平方米以内,可按价格1.1万元支付,超出部分则应由开发商承担,所有权归黄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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