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国民经济调整和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由银行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比重越来越大,管好用好这项贷款,充分发挥贷款的经济效果,对于加快国民经济的技术改造,提高经济效益是十分必要的。为了统一利率,经国务院同意,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各省、市、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省、市、区分行:随着国民经济调整和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由银行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比重越来越大,管好用好这项贷款,充分发挥贷款的经济效果,对于加快国民经济的技术改造,提高经济效益是十分必要的。为了统一利率,经国务院同意,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基本建设贷款(指列入国家基建计划)的利率一律按照国发[1980] 286号文《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单位关于实行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的报告》的规定执行。即对煤矿、建材、邮电行业实行优惠,按照年利百分之二点四计息;机械、轻工、纺织、原油加工,石油化工等行业,按年利百分之三点六计息;其他行业按年利百分之三计息。 二、更新改造措施贷款(包括中短期设备贷款,出口工业品生产专项贷款,国内配套贷款,小型技术措施贷款等)的利率,按照国发[1980] 9号文《国家经委等单位关于请批准轻工、纺织工业中短期专项贷款试行办法的报告》的规定执行,即按月利千分之四点二计息。 某些需要给予优惠支持的,包括节能贷款、知青办的集体企业贷款、民族用品的生产和贸易贷款、地方建筑材料贷款、农村集镇简易电影院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今后各项贷款利率,包括优惠贷款利率,各地不得自行规定。 三、本通知从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执行。一九八一年底以前签订的贷款合同,仍按原订利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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