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通知”明确个人受赠房屋三种情形免税 其他情形需缴20%个税,离婚办过户不征个人所得税.
新“通知”明确个人受赠房屋三种情形免税 其他情形需缴20%个税
昨日(8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明确了无偿赠与房屋产权除三种情形赠与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其他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除上述三种情形外,其他获得无偿赠与的房屋的受赠人,都要缴个税。(摘自广州日报)
离婚办过户不征个税
据新华社电记者8月31日 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于近日在下发的通知中明确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
析产又称财产分析,是指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分属各共有人所有。析产一般发生在大家庭分家或者夫妻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中。
通知称,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还称,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通知指出,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摘自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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